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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道路安全规范6篇

    浏览数: 发布时间:2022-04-25 11:55:01

    道路安全规范6篇

    道路安全规范篇1

    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是事故预防和违法处罚的重要措施,大力发展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可以提高我国当前的道路交通安全水平。那么2021道路交通安全个人心得体会700字该怎么写呢?下面是小编带来的有关2021道路交通安全个人心得体会700字,希望大家喜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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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道路安全规范篇2

    生命是宝贵的,人的一生就只有一次生命,我们应该爱惜生命。注意交通安全也是爱惜生命的一部分。现在因为交通事故而死于非命的人太多了,难道他们不是死的太冤枉了吗?我曾经就听说过这样一则交通安全事故:那是一个晴朗的日子,我和妈妈在方塔街上散步。突然,一辆车“唰”地一下擦肩而过,我定睛一看,原来是一个男孩骑着自行车,不知要去哪儿,由于他骑得太快了,差一点儿就撞上了斑马路上的行人。行人劝他不要骑得那么快,可他不听劝告,继续骑他的“飞车”,脸上不时露出得意而急促的神情。我想:这个男孩可能是有什么急事吧!要不然他怎么会骑得那么快呢?但这样很有可能会发生交通事故的。果然不出我所料。我和妈妈在一个拐弯的地方,看见许多人围在路中央,我们就带着好奇心走了过去。“啊”我不禁惊叫起来。这不是刚才骑“飞车”的那个男孩吗,他怎么被车撞了?我听见旁观者议论纷纷,“唉!这孩子这可怜啊!刚才不小心撞上了一辆大卡车,连人带车一起飞了出去。”“如果这个孩子车骑得慢一点,如果那个开车的开慢一点,如果;;”可是,再多的“如果”也不能使这朵已经完全凋谢的蓓蕾重新开放。这个男孩的父母不知为这个倒在血泊中的孩子操了多少心,可现在只能眼睁睁地看着自己的孩子离去,让父母悲痛万分。

    现在城市交通繁忙了,像这种悲惨的交通事故在国内多如繁星,因为我国交通事故死伤率居世界第一。所以,无论在不在场,我们都要自觉的遵守交通法规。例如:过马路要看清信号灯,红灯停、绿灯行,要走人行横道,不得翻越交通护栏;未满12岁的儿童不得在马路上骑自行车;不能在马路上三五成群地玩耍和嬉戏;;我们小学生不仅自己要遵守交通法规,而且发现有人违反了,应及时地批评、劝阻。

    让我们把“交通安全”这四个字在心里永远扎下根,让全世界人民都自觉遵守交通规则,让交通事故永远在我们生活中消失,让我们的明天充满鲜花,充满阳光。那么,交通安全便是你的朋友,它将永远保护着你,带给你幸福。让我们争做文明守法的好少年吧!

    道路安全规范篇3

    10月,我积极参加了驾驶培训学校组织的《道路交通安全警示教育课程》的学习和培训,认真接受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交通安全警示教育片和道路交通标志标线等的学习。通过对《道路交通安全警示教育课程》的学习,我对道路交通事故易发的原因、特征和造成的严重后果都有了详细的了解,那一幕幕因人们忽视安全思想学习、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而引发的交通事故场景令人触目惊心,车祸惨剧给国家和家庭造成无法弥补的重大损失,让我深刻认识到“车祸猛于虎”的残酷事实,认识到了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重要性,体会到道路交通安全就存在于我们日常驾车过程的每一个细节里,要自觉地遵守交通法规,文明出行,稍有懈怠都会酿成恶果。

    分析一桩桩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大多数都是因为违章行驶,而导致车毁人亡。特别是没有经过驾驶技能的培训学习,便开车上路,一旦遇到紧急情况,便会手忙脚乱,交通事故的发生也就会成为必然;另外,超速行驶,也是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还有一些交通事故的发生,是因为有些驾驶人员对道路交通安全的重要性认识不够,不遵守交通法律法规,驾驶车辆横冲直闯所致。学习《道路交通安全警示教育课程》后,我深刻体会到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在日常生活中的重要性,认识到自觉遵守道路交通法规、做到“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是一个机动车驾驶员最基本的义务,也是保障国家、人民以及个人和生命安全的必要行为。

    为确保在以后行车过程中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做到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保障自身安全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我保证:认真学习并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把道路交通安全警示牢牢扎根于自己的思想意识中,知法守法,文明驾驶,礼让行车,杜绝一切不利于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努力让自己成为一个合格的、优秀的驾驶人员,树立驾驶员的良好形象。

    道路安全规范篇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道路交通管理,维护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管理条例》和《河南省〈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道路上通行的各种车辆、行人、乘车人以及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均应遵守道路交通管理的法规、规章和本规定。

      第三条 机关、军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应当经常教育所属人员遵守道路交通管理的法规和规章。

      第四条 市公安局是本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各级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具体负责本规定的实施。

      第二章 道 路

      第五条 编制城市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应当符合道路交管理的要求。道路的规划、设计应当征求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的意见;道路建设竣工后,组织竣工验收的单位应当通知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参加验收。

      第六条 道路的规划、设计应充分考虑客运车辆停靠站、调头站的设置、布局,保障客运车辆停靠站时不影响其他车辆正常行驶,在始发站、终点站有停车场地。

      第七条 城市营业性客运车辆和单位专用通勤交通班车的行驶路线和站点设置,应经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同意,并设立明显标志。

      第八条 新建、改建道路,市政和公路建设部门应按照国家标准设置交通标志、标线。城市道路交通设施的管理、维修、更新由公安交通管理机关负责,所需经费从城市维护费中支出。

      第九条 住宅楼、公共场所和商业场所、体育场馆、影剧院、医院等公共建筑,应当按照公安部、建设联合发布的《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和《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的要求,配建或增建相应停车场(库)。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批准,不得改变停车场(库)的使用性质。

      第十条 市区内单位及专业运输单位的各种车辆应停放于停车场(库)。禁止擅自占用道路或公共场地停放车辆。

      第十一条 城市道路上临时停车场地的设置应当经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同意,报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批准,由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统一管理。

      第十二条 禁止在道路上设置机动车货运市场。

      第十三条 横跨车行道的管线、标语必须保证交通净空高度在五米以上,行道树、花木以及户外广告不得妨碍交通安全。

      第十四条 经批准挖掘道路的,应按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和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机关和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批准的面积、时间和要求施工。

      第三章 车 辆

      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或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可以根据交通管理的需要,调整交通流量,规定车辆禁行路线和禁行时间。

      第十六条 货运机动车(含客货两用车)不准在禁行路线和禁行时间内通行。因特殊情况必须通行时,应报经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批准后,办理通行手续。限制人力车、畜力车、拖拉机、三轮车(含人力三轮车、机械驱动三轮车、农用三轮摩托车,下同)在市区道路上行驶。上述车辆不得在市区入户。人力车、畜力车、拖拉机、三轮车确需在市区道路上行驶的,应经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批准,在规定的路线和时间内通行。农民用上述车辆进城卖菜、卖瓜的,应持乡(镇)人民政府证明,到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办理专用通行牌证,并按规定的路线、时间通行,在指定地点停放。

      第十七条 途经市区的机动车辆,应在规定的道路上和时间内通行。

      第十八条 禁止农用机动车从事客运。禁止用人力车、畜力车、三轮车、残疾人专用车在市区从事客运和货运。

      第十九条 载重三吨以上的柴油车、八吨以上的货车以及挂车、半挂车,未经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批准,不准在市区道路上行驶,尾气排放超标的机动车,不准在市区道路上行驶。

      第二十条 机动车整车噪声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机动车允许噪声标准》。在非禁鸣喇叭路段行驶的机动车应按规定使用喇叭。禁止机动车使用高音、怪音喇叭。

      第二十一条 机动车进入市区和在市区道路上行驶必须保持车身清洁。

      第二十二条 车辆在道路上因故障不能行驶时,应当及时拖至不影响交通的地点,未及时拖离且影响交通的,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可以采取措施拖离,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第二十三条 出租汽车应使用专用号牌,在车门上喷刷单位名称和出租标记,小型出租客车应在车顶中央安装“出租”字样的顶灯。

      第四章 交通安全责任制

      第二十四条 道路交通管理实行交通安全责任制。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军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均应建立交通安全责任制,实行领导负责、逐级落实、目标管理。

      第二十五条 各级公安机关负责组织指导、综合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督促检查单位交通安全责任制的"落实。

      第二十六条 机关、军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应指定机构或人员负责本单位交通安全工作。

      第二十七条 个体机动车驾驶员应当参加由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指定的交通安全组织,开展交通安全活动。

      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应按下列规定做好交通安全工作:

      (一)贯彻道路交通管理的法规、规章,制订和实施交通安全制度和防范措施;

      (二)教育机动车驾驶员和其他人员遵守道路交通管理的法规、规章;

      (三)建立和坚持机动车驾驶员例会学习制度和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制度,定期进行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制度,定期进行交通安全检查;

      (四)建立机动车使用、检查、维修、保养制度,保证车况良好;

      (五)协助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维护门前的交通秩序,沿街单位门前实行车辆定位停放;

      (六)建立交通安全奖惩制度;

      (七)办理有关交通安全的其他事宜。

      第二十九条 单位交通违章按月计算,不得超过下列指标:

      (一)行人、非机动车交通违章人次与本单位总人数之比:五十人以下的单位为百分之八,五十一人至一百人的单位为百分之六,一百零一人至五百人的单位为百分之四,五百零一人至三千人的单位为百分之三,三千人以上的单位为百分之二;

      (二)机动车驾驶员交通违章人次与本单位驾驶员总数之比:十人以下的单位为百分之十五,十一人至五十人的单位为百分之十,五十一人至一百人的单位为百分之八,一百零一人的单位为百分之六。

      第三十条 单位机动车辆发生责任交通事故,按年计算不得超过下列指标:

      (一)十台车辆以下的单位,发生三起一般事故或一起重大事故;

      (二)十一台至四十台车辆的单位,发生六起一般事故或二起重大事故;

      (三)四十一台车辆以上的单位,发生八起一般事故或三起重大事故。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一条 连续三个月无交通违章和交通事故的单位,由公安交通管理机关颁发《城市交通安全单位》流动牌;一年内交通违章不超标和无交通事故的单位,由公安机关授予“城市交通安全先进单位”,并通报表彰。连续二年被授予“城市交通安全先进单位”的,在次年年审时,驾驶员免审。

      第三十二条 单位交通违章超过指标的,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可根据超标幅度、情节轻重,发超标通知书、挂黄牌警告,一年内三次超过指标的,从第三次起对单位行人和非机动车交通违章每次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对机动车驾驶员交通违章的每次处一千五百元以下罚款。

      单位机动车驾驶员交通违章连续在三次超标的,除按上款规定罚款外,可责令违章车辆停车三至七天。

      第三十三条 单位责任交通事故超过指标的,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可根据超标幅度、情节轻重,发超标通知书、挂黄牌警告、责令肇事车辆停车三至十四天,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 对严重违章和肇事的责任人,除按有关法规、规章规定处罚处,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可以责令其在规定时间内参加交通安全活动。

      对拒绝参加交通安全组织的个体机动车驾驶员,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可以暂扣或吊销驾驶证。

      第三十五条 对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可以扣押、没收车辆。

      对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出租汽车,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可以暂扣驾驶证或行车执照。

      未经批准占用或挖掘道路的,除按有关法规、规章规定处罚外,对拒不改正的,可以扣押占用、挖掘单位或个人的占道、挖掘工具。

      第三十六条 掘动道路的单位未按要求施工的,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者,每逾一日处以一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被处罚的单位,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罚、交纳罚款。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逾一日增加罚款一元至五元。

      第三十八条 被处罚的单位和个人,对公安交通管理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申请复议。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间隔 时间、按期强制执行。各级维护作业项目和周期的规定,必须根据车辆结构性 能、使用条件、故障规律、配件质量及经济效果等情况综合考虑。

    道路安全规范篇5

    为了增强全镇群众交通安全意识,提高自我交通安全防范能力,从而有效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结合我镇实际制定以下计划:

    一、宣传对象:

    以机动车驾驶员、学生、外来务工人员为重点,面向全镇群众宣传教育。

    二、宣传内容:

    1、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宣传,重点宣传道路交通安全法,基本通行规定,标志标线规定,安全操作规范和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罚幅度等内容。

    2、典型交通违法行为查处宣传,重点是对车辆超限超载,超速、驾乘二轮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和无牌无证等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罚幅度和无牌无证等交通违法行为的危害性及查处力度。

    三、工作措施及责任单位:

    在各村设立交通安全宣传栏,在村主要路段、路口刷写交通安全标语,悬挂宣传横幅,经常性向村民发放宣传资料。

    责任单位:各村(社区)、聘请警务站交通安全宣传员通过开会、上课等各种形式,组织机动车驾驶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培训。

    责任单位:杨柳河派出所、个村(社区)、通过巡回展出宣传图报,利用三级网络加强对群众的教育,聘请警务站宣讲员对本区学生开展系列交通安全法规宣传,定期或不定期举办交通安全常识讲座。

    责任单位:安监办、社事办、杨柳河派出所、双流艺体中学、彭镇初级中学、彭镇小学、各村(社区)、制作宣传单10000份,大型永久性宣传标语5幅。

    责任单位:安监办、所有交通安全宣传工作所涉及的经费开支,经镇党委会研究,实行实报实销。

    责任单位:财政所

    道路安全规范篇6

    学生交通安全教育,是学校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地运用多种方式传授安全知识,培养学生树立交通安全意识,养成良好交通安全习惯,规范交通安全行为的过程。学生交通安全教育,是学生安全教育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保障学生的安全,是学校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为了进一步加强我校的安全工作,切实提高我校全校师生的交通安全意识,根据我校实际,制定如下计划与安排。

    一、本期建立一支精干、高效、务实的交通安全教育队伍,明确分工,责任到人。

    二、主题:高高兴兴来上学,平平安安回到家。

    三、根据具体情况开展各种形式的交通安全教育活动。

    1、充分利用升降旗仪式讲话、主题班会、知识讲座、黑板报等渠道切实加强对学生的安全知识(重点是交通法规和本校学生安全须知)的教育,提高学生的交通安全防范意识。

    2、充分利用学生是学校与家庭的桥梁作用,向学生家庭发放宣传单,扩大宣传范围,将交通安全延续到每个家庭。

    3、邀请法制副校长,其他相关部门到校举办交通安全教育讲座、法制讲座等活动。

    4、以“六月安全生产月”为活动契机,加强落实学校安全出行制度,教育学生从懂得交通法规到遵守交通法规的国度。

    四、落实交通安全目标责任

    保持学校稳定是教育事业发展的前提和保障,是广大教育工作者的`政治责任。

    (一)坚持“一把手”抓交通安全教育工作的制度,实行交通安全工作目标责任制,层层签订目标责任书。

    (二)将交通安全教育目标责任落实到学校、班主任和学生个人。

    (三)做好校园车辆管理工作,做到外单位车辆出入要登记。

    严格执行安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对思想不重视、防范措施不落实、管理不严格、工作不得力的学校和个人,要批评教育,限期整改;对因失职、渎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要按照法律法规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加强师生交通安全管理

    掌握教师个人车辆的信息登记工作,做到底子明,宣传到位。

    (一)建立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并安排专人负责交通安全工作。学校要明确规定“师生不得乘座不合格、违法等车辆,否则,一切责任自负”。平时要对师生进行交通安全教育,并有记录。开展多种形式的道路交通安全宣传,采取时时宣传,刻刻叮嘱。校园门口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要杜绝学生乘坐不合格车辆的现象。

    (二)学校(包括教师用车)的机动车辆和驾驶员,应定期参加审验、保养和维护,杜绝病车上路和无证驾驶车辆。学校学教师开展交通法规教育,不酒后驾车,不超载,不非法营运。

    (三)掌握教师车辆信息,加强对教师车辆的管理,禁止教师非法载客。

    六、学生校外交通突发事故应急预案。

    1、事情处置人员:知情的学校工作人员

    2、处置措施:

    (1)发现情况立即通过各种渠道报告中心校校长。

    (2)尽快组织人员将伤者送往医院抢救。

    (3)及早通知家属。

    (4)按规定及时、准确向上级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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