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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卫生院职工请销假制度5篇

    浏览数: 发布时间:2022-04-25 13:25:01

    卫生院职工请销假制度5篇

    卫生院职工请销假制度篇1

      第一条 假期的种类、名称及时间

      一、探亲假。

      请假条件:工作满一年后从第二年起,已婚职工与配偶或未婚职工与父母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内团聚的,即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的可享受探亲假。 其假期规定如下:

      1、探望配偶,假期30天(不含路程)。

      2、未婚职工探父母,假期20天(不含路程)。

      3、已婚职工探父母,假期20天(不含路程)。

      上述假期只能享受一方(军队配偶除外),有下列情况者不再享受当年探亲假待遇:

      1)、职工当年结婚、离婚、丧偶的;

      2)、见实期间不能享受探亲待遇,期满转正为正式职工后,上半年转正的,当年享受探亲待遇,下半年转正的,下半年起享受探亲待遇;

      3)、当年六个月(累计)以上长期病假者;

      4)、产假和哺乳假期间与家属团聚一个月的;

      5)、女职工请哺乳假者(享受探亲假待遇的,其探亲假时间工资可以照发,路费按规定报销)。

      6)、外来人员;7)、配偶或父母不论用什么方式,在规定的时间内团聚过的。

      二、婚假,假期3天(不含路程)。符合晚婚规定的加12天。婚假和未婚职工探父母的当年只能享受一种,晚婚假可以另加。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三、丧假,假期3天(不含路程)。

      四、产假:

      1、正常分娩假期90天, 难产或多产的加15天,(包括产前按排15天以内的产前假)。

      2、符合晚育条件的男方享受5~7天的护理假。

      3、哺乳假:凡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女职工、产假期满后、抚育婴儿有困难的,在领取独生子女证后,经本人申请,领导批准方可请哺乳假,哺乳假原则上不执行。

      五、放射(疗)假,每年给假一次,假期30天。

      六、年休假:

      1、休假对象:

      凡本院职工(正式在编),只要符合文件规定休假条件的均能享受休假。退休返聘人员和借用期满一年以上借用人员也参照执行。

      2、假期标准:

      参加工作满5年不满10年,休假7天(其中后半年参加工作者3.5天)参加工作满10年至20年者,休假10天;参加工作满21年至30年者,休假15天;参加工作31年以上休假20天。

      3、下列情况之一的当年或下年度不享受年休假:

      1)、当年病假、疗养假累计超过45天的.;2)、当年请事假累计超过20天的;3)、当年病假、事假相加超过45天的;4)、当年产假90天的。

      4、符合享受年休假条件的工作人员,如当年已享受探亲假或六年一次探望父母假期的,其年休假时间减半。

      5、当年享受年休假后再请事假,其事假天数累计超过上述规定时间的,则下一年度不再享受年休假。

      6、假期审批手续仍按医院请假制度,逐级批准,报人事科备查。

      七、病假:员工就诊应经保健科同意后去相关科室就诊(急诊例外)。员工住院经保健科同意后,由业务院长审批。出院后办理请假手续(所有员工不得挂家庭病床)。

      八、事假:请事假以不影响工作为原则,本人申请:事假三天以内由科主任或护士长审批,三天以上由科主任或护士长签署意见后报所属职能部门审批。

      第二条 请假的程序、手续及审批权限

      一、除七天节假日和星期天以外的各类假期都必须到人事科办理请假手续,病假凭医师诊断证明,其它假期必须书写请假条,并需通过逐级按规定审批权限批准后,方为有效。

      二、病假经本院保健科出具证明,报科主任、护士长批准有效,外单位病假条医院不予承认(特殊情况例外)。年休假由科室主任护士长审批。一周以上的病事假均须经分管院长最后审批(未经批准而擅自不上班的做旷工处理)。探亲假、婚丧假等需经科室、职能、分管院领导批准方可,请假条一律交人事管理处备案。

      三、科主任、护士长的各类假期需所属职能科室批准,分管院长签字尚可,职能科室负责人请假需经院长批准。

      四、职工放射(疗)假、年休假,由本人申请,科室安排,科室负责人签署意见,报系统主管部门审批(医疗系统由医务科、护理系统由护理部,院办等由所在科室审批),报人事科备案。全体中层以上干部外出,均需报院部批准(由相应分管领导签字方可),人事管理处备案。

      五、婚假:须提前提出申请,经科室负责人同意后,报系统主管部门批准,送人事管理处备案。

      六、丧假:先填申请单,经科室负责人签名,职能科室签署意见后报人事管理处备案。

      七、 产假:凭准生证和产科医疗证明,科室领导签署意见,月末报考勤时附考勤月报表上,报人事管理处登记。

      八、哺乳假:由科室负责人签署意见,所属职能科室负责人签署意见、院部批准,报人事管理处登记。原则上不执行。

      第三条 假期的使用

      一、探望配偶,假期一次用完,不得分开和跨年度。确因工作需要,当年无法安排,由科室提出书面申请,主管部门同意,报院部批准,可跨年度使用。

      二、未婚职工探父母,假期须一次用完,不跨年度。

      三、已婚职工探望父母,不得延期下一轮使用。

      四、放射(疗)假,可分开使用,跨年度作废。

      五、年休假:经批准后可分开使用,跨年度作废。

      六、婚假(以结婚登记时间为准),当年使用,跨年度作废。

      七、此制度最终解释权归院部。

    卫生院职工请销假制度篇2

      为强化劳动纪律,预防医疗事故的发生,经院委会研究,特制定以下考勤制度:

      1、实行点名制度,按医院规定的时间点名,一线科室有特殊情况10分钟内补签,上班后半小时到岗按迟到计算,超过半小时按旷工半日处理。下班提前半小时离岗按早退计算,超过半小时按旷工处理。每月上班迟到、早退超过6次,按旷工一日处理。由办公室负责统计,每月公布一次。

      2、三人以上科室须每天保持两人上班,前勤科室按科室具体情况排班,每人每月休息时间不准超过15天(夜班按半天计),后勤人员不超过8天。

      3、实行考勤奖制度,每出勤一天按1元计(夜班按0.5元计);每超休一天按2元罚。以点名册为准。

      4、按照医院规章制度的具体规定严格请销假制度,凡请假或提前销假必须有分管院长签字,填写请假条,由办公室保存。

    卫生院职工请销假制度篇3

      一、请假手续

      1、请假者应写出书面申请,由所在科室领导批准或转请主管部门和院领导审批,准假后将持请假条到人事处领取准假证明,因故不能办理请假手续者,可委托他人代为办理,不能先休假后再补办手续,否则按情节轻重扣除本人及所在科室奖金。

      2、休假期满应准时到岗,并到人事处办理销假手续,确因特殊原因不能到岗者,应在假满之前申请续假手续(如生病、路途中断等,病假者须有县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续假手续同请假手续)经批准后方有效,否则按原请假时间到岗,不到者按旷工论处。

      3、工作年限不满10年因病休息2个月或工作年限满10年因病休息超过半年,病愈后要求上班者,应持保健科证明,经科室同意报人事处备案,方可上班,两次病假间隔在30天以内者前后病假连续计算。

      二、请假审批权限

      1、医院书记、院长请假,由上一级单位领导审批。副书记、副院长请假,书记、院长审批。

      2、各支部、所、科室负责人请假,有主管书记、院长审批。

      3、其他人请假,由所在科室领导批准,事假超过3天,由人力资源部审批,超过1个月(含1个月)者,由科室批准后,报院长审批。

      4、各级人员休假必须到人事处办理登记、审批手续,假满后办理销假手续。

      三、各种假期的期限

      (一)探亲假

      1、在编职工,按照国务院发(1981)36号文件规定办理。

      (1) 未婚职工探父母,每年一次,一次20天;两年一次为45天,路费全报销。

      (2) 已婚职工探配偶每年假期30天,路费全报销;探父母4年一次,每次20天,路费按超出工资30%的部分报销。

      2、探亲要求:

      (1) 凡工作满一年的正式职工,与配偶、父母不能团聚的,均可享受探亲待遇。调动来院及新婚职工结婚当年不享受探亲待遇。

      (2) 探亲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

      (3) 探亲假路程所需时间按职工往返地一次所需要的实际天数(包括途中中转时间),另行计算。

      (4) 探亲假路费,凭往返车(船)票报销。

      (5) 探亲假只准许到批准的对方户口所在地探亲。

      (6) 按规定享受的各种探亲假期,除单身职工探望父母假外,必须在当年使用,不能提前或推后跨年使用。如确因工作需要或有特殊情况,需要跨年使用的.,须经所在科室签注意见,并报人事科及主管院长批准。4年一次探望父母假过期作废,不能移至下年轮补休。

      (7) 凡休探亲假者,本人应提出书面申请,科室同意,人事处批准并办理有关手续。擅自休假者(特殊情况除外),按旷工对待。

      (8) 职工在探亲期间确因病、因事不能按期返院,必须在到假前向人事科提出续假申请,因病续假需提出县以上医院证明,一般不超过7天,住院费单据按医院规定办理。

      (二)教学假与工休假

      1、教学假:

      (1) 教授、副教授,正副主任医师等,每年休假4周;讲师、主治医师及相似技术职务人员,每年休假3周;

      (2) 参加工作在1年以上者休假5;工作满10年者休教学假10天,工作满20年以上者,休教学假2周;

      (3) 凡医、护,技人员连续脱产教学一学期,而原享受教学假不满4周,可休假4周。

      2、工休假:

      (1) 参加工作满1年者每年休假5天;10年至20年者,每年休假15天;21年至30年者,每年休假20天;31年以上者,每年休假25天;

      (2) 我院正式职工享受的教学假少于省政府规定的工休假时间可以补足。

      3、休假要求:

      (1) 教学假或工休假须在当年使用,跨年作废。特殊情况,须经所在科室提出意见,经人事处批准,方可推迟休假;

      (2) 休教学假或工休假,原则上应连续休假,如零散休假者应在总天数中减去周六、周日的天数(除国家法定节假日);

      (3) 大中专毕业生见习期间,学徒期间不享受教学假、工休假。见习期满,转正定级等人员工作满1年后,时间在6月底前的可享受本年度教学假,6月底以后的,从第2年开始享受教学假;

      (4) 凡外出进修、全脱产、半脱产学习半年以上的,不再享受当年教学假和工休假,半年至3个月的(含3个月),享受全年教学假、工休假的一半,3个月以内的可享受全部假期;

      (5) 由外单位调入本院的职工,工作不满1年,不享受教学假。6月底前工作满1年的,可享受本年度的教学假。6月底以后工作满1年的,从第二年开始享受教学假。享有工休假的职工,6月底以前调进者,如确未休假者,可享受全年工休假,7月份以后调进者,如确未休假者,可享受工休假,但需有对方单位出具的证明,方能有效;

      (6) 凡事假、病假、产假、婚假全年累计达到本人应休教学假,工休假天数的,当年不再休假。旷工1天扣除本人教学假,工休假的一半,旷工2天全部扣除;

      (7) 在本年度内已安排疗养的不再休假;

      (8) 教学假、工休假可顶替病、事假。

      (三)事假:

      1、事假一般应从严掌握,本人提出申请,3天以内,由科室批准;4天至20天以内,科室签注意见,报人事科批准;20天以上,须报请院长批准;

      2、凡存有教学假和工休假者,须先使用教学假、工休假;

      3、事假期间工资、津贴的发放按医院有关规定执行;

      (四)病假:

      1、职工病休者,须经保健科审定,加盖公章;

      2、需长期病休或吃劳保的职工,由保健科牵头,指定专业保健医生做出鉴定,经有关部门审议,报请院长批准;

      3、吃劳保者,要求上班,仍由保健科会同有关专业保健医生提出意见,由有关部门审议,报请院长批准。上班3个月内为试用期,如能坚持正常上班,可转为正常工作。否则仍按劳保对待;

    卫生院职工请销假制度篇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医院的劳动纪律,保持良好的工作秩序,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院正式职工、聘用合同工和与医院存在劳动关系的其它人员。

      第二章 考 勤

      第三条 医院考勤管理由科室、院办、人事科和财务部共同负责,日常工作由科主任或科室指定的考勤员承担。

      第四条 科室考勤

      (一)科室考勤员必须如实考勤本部门全体员工的出勤天数,于次月5日前将本科室考勤统计表上交人事科,人事科审核并建立台帐后,把各科上报的考勤结果交财务部。

      (二)对上班迟到、早退的工作人员,考勤人员应予以登记并报人事科。

      (三)考勤不实,视为考勤人员工作失职。

      第五条 请各类假期必须提前办理请假审批手续。

      第六条 元旦、春节、清明、端午、国际劳动节、国庆节及由国家和当地政府规定的其它公众假期为带薪假日。

      第七条 员工有以下情况视为旷工:

      (一)未请假或请假未批准,不上班的;

      (二)迟到和早退时间超过1.0小时以上(旷工的最小时间单位为半天)。

      第八条 科室在考勤统计表上报时,必须经本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

      第三章 请 假

      第九条 假期种类包括: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哺乳假、病假、事假、放射假等。具体假期规定及请假待遇按《萧山区中医院职工假期暂行规定》执行。

      第十条 请假规定:

      (一)职工请假:本人申请,5天以内科室负责人审批同意,5天以上报职能科室审批(临床、医技、药剂科室人员到医务科、护理人员到护理部、其他各类人员到院办公室审批)。

      (二)病假证明开具:3天内临床常见普通病种的职工病假证明由防保科医师开具;超过3天的职工病假证明必须由医院职工保健委员会成员开具;超过1个月由防保科审核。

      (三)中层干部请假须经院领导批准。若要离开萧山区的,应向院领导说明。(3天以内向所属职能科室和分管院长说明,3天以上向院长说明)。

      (四)科主任及三级医师离开萧山区3天以上必须指定委托人,并报院部批准。一般同科室的科主任与三级医师不同时请假外出。

      (五)因特殊原因本人不能事先请假的,应委托别人办理或电话告假。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人事科负责解释。

    卫生院职工请销假制度篇5

      第一条 为使员工请休假有所依据,保障工作纪律的严肃性,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医院全体员工。

      第三条 员工依法享有国家法定休假日(三八妇女节、五一劳动、十一国庆节、元旦、春节等)和工作休假日。医院可根据工作需要与其它工作日期调换。

      第四条 员工假期分为以下六种,即:

      1、 事假:如因事必须本人亲自处理而请假,则应提前半天申请,事后申请视为旷工,但遇偶发事件,则应于两日内出具证明并提出申请,经直接上级或人力资源部核实后方准予补假。

      2、 病假:员工因病请假,须持诊断证明并经医务部主任在请假条上签字确认,病假期间享有60%的工资。

      3、 婚假:因员工本人结婚需持《结婚证》等证明办理请假手续,可享有3天有薪假期(晚婚者享有7天有薪假期)。

      4、 丧假:员工因直系亲属死亡,可享有3天有薪假期。

      5、 公假:员工因履行出庭作证等法定义务而休假视为出勤,但仍需办理请假手续并经核准后方为有效。

      6、 产假:按国家和当地政府相应政策规定执行。

      第五条 请假程序及假期核准权限

      1、 员工请假均需填写〈请假条〉;

      2、 员工凡请病假者,均需医务部主任在〈请假条〉上签字确认,方视为病假;

      3、 员工请假首先向所在科室(部门)负责人申请,经部门主任或总经理批准后方可休假;

      4、 医生、医技人员请假除向所在科室主任申请外,必须报医务部主任审核或审批。

      5、 主管及以上人员(各部门主管、各区护士长、二级科室主任等)请假均需经所属部门主任审核,总经理批准后方可休假;

      6、 假期在1日之内的由部门批准;假期在2日(含)以上的由总经理批准;凡请公假均需由总经理批准;

      7、 所有人员的经批准的〈请假条〉均需报人力资源部备案、备查,否则不予计发因此缺勤的工资。

      第六条 员工请假除因病不能亲自请假可由同事或亲属代为办理外,均应亲自办理请假手续。未办妥请假手续不得先行离岗,否则以旷工论处。

      第七条 员工请假期届满行续假手续或虽行续假手续但未被核准而不到岗者,除确因病或临时发生意外等不可抗因素外,均以旷工论处。

      第八条 请假理由不充分或有妨碍工作时,可酌情不予给假或缩短假期或令延期请假。

      第九条 请假者必须将经办事务交待给其他员工;若请假者为科室(部门)的负责人,则必须指定或有限范围授权给本部门人员,由其代行职责,并在〈请假条〉上注明受权人的姓名。

      第十条 本制度解释与修改权归人力资源部。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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