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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师范学院阳光助学基金管理办法

    浏览数: 发布时间:2023-05-31 08:30:03

    师范学院阳光助学基金管理办法 师范学院阳光助学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切实关心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帮助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师范学院阳光助学基金管理办法 ,供大家参考。

    师范学院阳光助学基金管理办法

      师范学院阳光助学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切实关心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帮助贫困生树立“自信、自立、自强”的精神,顺利完成学业。建立师范学院阳光助学基金,筹集的基金全部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帮助贫困生解决学习和就业中的实际困难。根据《公益事业捐赠法》和公布的《基金管理条例》,规范捐赠和受赠行为,统规范阳光助学基金的管理工作,特制定如下管理方法。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二条学校成立阳光助学基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分管校领导、学工部、研究生处、财务处有关人员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挂靠在学工部,由学工部班子成员及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人员组成,具体负责日常管理工作,负责管理社会、团体及个人所捐赠的资金,组织实施阳光助学基金的评审发放等工作,同时接受学校X委和上级主管单位的检查和监督。

      第三条学校阳光助学基金由基金管理工作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工作,每学期向阳光助学基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汇报一次基金使用情况。

      第四条阳光助学基金集中纳入学校财务,设专项管理,确保专款专用,防止挤占、截留和挪用专项基金。

      第三章基金的管理、评审和使用

      第五条学校相关职能部门要利用报刊、广播、网络等媒体,大力宣传和以及学校资助贫困生的有关政策,倡导全社会共同关注贫困生,多途径、多渠道争取多方面的资金,切实做好资助贫困生工作。

      第六条阳光助学基金管理办公室,制定具体的实施规范并认真组织实施,切实加强基金的管理,接受阳光助学基金管理领导小组的监督。定期公布阳光助学基金的使用情况。实行贫困生资助工作动态管理,对贫困学生生活等进行定期巡查,建立跟踪监督机制。

      第七条凡学校在籍的普通全日制本、专科生、研究生,家庭经济困难而影响其完成学业的,均可列入阳光助学基金的资助范围。

      第八条接受对象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孤儿、烈士子女等无直接经济来源,生活仅靠救济;

      2、父母丧失劳动能力,无兄弟姐妹,无力供养,没有直接经济来源;

      3、家庭发生重大意外事件而造成经济特别困难;

      4、家庭经济困难无最低生活保障的单亲家庭子女;

      5、家庭收入低或无固定经济收入,学生本人在校的基本学习、生活得不到固定的经济保障;

      6、学生本人突发重大疾病需住院治疗的;

      7、遭到其他特殊性、突发性困难,导致生活困难的。

      根据贫困生实际情况,阳光助学基金实行分类发放。对于各种原因导致生活困难的学生,可以进行1000元-3000元补助。对于学生突发重

      大疾病需住院治疗的,根据实际情况可以进行3000元-10000元的补助;特殊情况需报请阳光助学基金管理领导小组审批。

      第九条阳光助学基金资助贫困生的程序

      1、阳光助学基金资助贫困生工作将根据学校实际情况不定期进行。

      2、学生个人提出申请,班级与年级,教学学院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填写统的《师范学院阳光助学基金申请审批表》,对受助学生进行严格的审查,学校阳光助学基金办公室集体研究讨论,拟定受助学生名单。

      第十条阳光助学基金的资助金发放到贫困生个人,帮助贫困学生解决实际困难,激励他们树立克服困难的信心,实现“资助”与“育人”相结合。

      第十一条切实加强对贫困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引导贫困生树立自信、自强、自立的同时,培养受助学生的感恩品德和情怀,实现阳光助学基金的育人功能。

      第十二条设立阳光助学基金资助工作意见箱,接受广大师生的共同监督,确保阳光助学基金用于最急需的贫困学生。若有如下行为,阳光助学基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有权处理:

      1、受助学生明显有违反校规、校纪行为,受到警告以上(含警告)处分,或学习上不努力进取、有铺张浪费等行为,将取消其阳光助学基金资助资格。

      2、受助学生有弄虚作假、隐瞒虚报行为的,一经查实,取消其资助资格,并责成所在学院将已经发放的资助金予以追回,在适当范围内进

      行通报,涉及违纪的,按照学校学生处分管理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章奖励措施

      第十三条对于向学校阳光助学基金捐赠资金或实物的单位和个人,可颁发“爱心大使”荣誉称号或“爱心单位”等荣誉称号。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已建立了对口资助贫困生基金的,其资金管理、使用的办法亦按本办法进行。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本管理办法由学工部负责解释。

      关于成立师范学院

      阳光助学基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为了贯彻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切实关心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帮助贫困生树立“自信、自立、自强”的精神,顺利完成学业,经研究,决定成立阳光助学基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人员组成如下:

      组

      长:分管校领导

      副组长:学工部、财务处、研究生处负责人及学工部分管资助工作

      副部长

      成

      员:各教学学院委(总支)副书记、校资助中心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地点设在学工部资助管理中心,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日常管理工作。负责管理社会、团体及个人所捐赠的资金,组织实施阳光助学基金的评审发放等工作。同时接受学校上级主管单位的检查和监督。

      X委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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